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
第78号
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》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。
局 长 李长江 二〇〇五年六月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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